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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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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源头治理,保持高压态势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各区县、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加大抽检力度,强化监测预警

  

  各区县、各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扩大抽检监测范围,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和非法行为查处情况。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按照农业部、卫生部的有关公告(相关公告由市食安办统一转发),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大宗食品的监测力度。对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食安办。

  

  (五)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信委、商务局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在食品行业中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要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核查、及时回应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管理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苏政电发〔2011〕9号)精神,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布相关新闻稿件,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措施和成效,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要结合“三走进、五服务”等活动,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宣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区县要于5月10日前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按规定格式印制并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和所有化工厂、制药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告格式范本由市食安办统一。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行动和监管实际需要,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每一家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宣传部门要会同各监管部门做好媒体报道及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和引导工作,及时澄清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信息,消除公众疑虑,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每周一、周四上午向市食安办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食安办要定期编发《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建立由市食安办牵头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各区县比照市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集中发布专项行动进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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