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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1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确定“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函〔201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客观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的关键环节。《民政部关于同意在上海市开展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的复函》(民函〔2008〕16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09〕315号)印发以来,各试点单位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推进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出了不懈努力,一批试点单位在建立工作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发信息系统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树立典型,推动工作,经综合评估,民政部确定上海市等15个试点单位为“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

  

  希望各示范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不断进取,在全国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过程中发挥引领带头作用。各地要以示范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推进社会救助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名单

  


  上海市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吉林省延吉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浙江省海宁市

  

  安徽省芜湖市

  

  山东省东营市

  

  山东省日照市

  

  河南省舞钢市

  

  湖南省湘潭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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