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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说到做到。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企业一旦做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就必须信守承诺,说到做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兑现《明码实价自律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12358价格举报热线、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监督。重点查处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促销、模糊赠与、胡乱标价、擅自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积极宣传推进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和效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推进明码实价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一方面赢得广大消费者认可、欢迎,逐步转变讨价还价的消费习惯,自觉抵制虚高标价的商家;另一方面使企业真心诚意参与响应,从“要我明码实价”转变为“我要明码实价”,变被动为主动,把企业的内在动力挖掘出来,依靠货真价实,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密切配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行业组织的支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自律承诺企业的日常监管,同时要指导帮助企业践行承诺。要引导企业珍惜机会、珍视信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价格自我约束机制,主动规范价格行为,真正做到明码实价。

  各地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附件:明码实价自律承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明码实价自律承诺

  


  为依法规范价格行为,树立诚实信用的良好企业形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企业)郑重承诺:

  (一)坚持明码实价,价格公平合理。

  (二)谢绝讨价还价,按照标价交易。

  (三)建立交易台账,确保准确详细。

  (四)价签商品对位,标示醒目清晰。

  (五)降价原因明示,原价真实不虚。

  (六)促销规范有序,明明白白让利。

  (七)不做虚假宣传,杜绝模糊用语。

  (八)不搞价格欺诈,做到童叟无欺。

  (九)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自律。

  (十)依靠货真价实,提高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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