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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达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1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1修订)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1号)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1年4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何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对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为备案审查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和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同时应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代拟单位在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及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派出机构、挂牌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二级局(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该工作部门(机构)备案;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  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查。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并将汇总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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