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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1〕18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工程监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类企业动态监管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为其中一部分。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进行记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累加,并按照设定的处理措施,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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