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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2
【实施时间】 2011-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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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重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教师培训的力度,继续鼓励教师参加国家、省开展的名师培训和专业带头人培训,扩大市级骨干教师和转型教师培训,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推动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实践制度,畅通吸引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渠道。二是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省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提升改造10所以高技能人才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四)建立完善就业供求与职业培训信息对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就业供求和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及时采集、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信息,为各类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提供便利。鼓励用人单位到职业培训机构选择适合岗位需要的人员,引导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供求信息及时开展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

  

  (五)加大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力度。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六大工业园区”建设,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推动作用,广开渠道,多方式、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为全市各类技能人才搭建竞技平台,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达到“以赛促训、以赛促学”的目的,提高参赛选手的技能水平。要加大对优胜选手的表彰宣传力度,激励广大企业职工和职业院校师生技能成才、岗位成才。

  

  (六)建立职业培训质量监控体系。要建立“培训前审核-培训中监督-培训后考核”的职业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培训开班前要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计划大纲、师资配置和实训设施配备情况;培训过程中可通过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回访、到用人单位咨询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要将职业技能鉴定(结业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均应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结业考核。

  

  (七)切实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考核质量。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鉴定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创新鉴定方式,改进鉴定手段,加强考评员队伍、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以鉴定促培训,以鉴定促考核,以鉴定促就业,坚持持证上岗、持证就业的原则。建立身份证号码与创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码相一致的方法,健全考核质量控制机制,有效提高创业培训结业考核水平。

  

  五、落实职业培训资金

  

  (一)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切实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提供技能培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招收上岗和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并取得职业证书资格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及时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设立职业培训专项科目,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自2011年起,就业专项资金中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确保职业培训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位。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对示范性职业培训机构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部分,财政部门应足额给予拨付。凡有利于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列入计划,统筹安排,由财政部门拨付足额经费给予大力支持。

  

  (二)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各类企业要承担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相应费用。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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