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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

  


  婚前医学检查是保障母婴安全,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道防线,是预防疾病、维系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推动我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顺利实施,保障母婴健康,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我县人口出生素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结婚既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事情,关系到人口素质的问题,以向公民提供免费和优质的婚前保健服务为契机,在社会大力提倡为家庭负责、为后代负责、为社会负责的良好风尚,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成为结婚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切实把好优生优育第一关,从而降低缺陷儿出生率,减少遗传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的发生,为实现和谐家庭、和谐连山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以人为本,优生优育、预防疾病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自觉参加婚检的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全县出生缺陷率,提高全县出生人口素质。实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和我县2011年婚检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目标。

  

  三、婚检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户籍在连山,且在连山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结婚登记的公民。

  

  四、婚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定,我县婚检服务机构定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

  

  五、婚检程序

  

  实行当事人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后再登记的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前,主动宣传我县婚检政策,说明婚检的意义,积极动员和引导当事人自觉接受婚检。

  

  (一)婚检时间及要求:周一至周五上午,体检当天需空腹;

  

  (二)婚检证件:婚姻登记当事人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婚检时向婚检机构交验户口簿、身份证(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三)婚检过程:凭《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四楼保健科婚检中心登记信息,由婚检医师开具婚检项目单进行检查。当天下午四点后凭本人身份证到婚检中心领取婚检结果。

  

  六、婚检项目

  

  (一)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项目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血压、五官、心肺、肝、脾以及内外生殖器)、常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分析、胸透、谷丙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g-6pd筛查、地贫初筛、梅毒筛查、淋病筛查、艾滋病筛查)、女性专科检查(滴虫、霉菌),特殊自费检查项目根据医学建议和自愿原则确定。

  

  (二)婚检机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例如:“适宜结婚”、“不宜结婚”、“暂缓结婚”、“暂缓生育”、“不宜生育”以及其他预防、治疗的意见,并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生殖健康教育。

  

  七、婚检政策

  

  (一)婚检费用

  

  婚检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和常规辅助检查两大类共12个项目,每人共计166.3元。

  

  (二)费用途径

  

  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户籍在连山的,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婚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费用结算方式

  

  1.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将上季婚检人数(附名单)报县民政局核对确认,县民政局加具意见确认(公章)后送县财政局审核。

  

  2.县财政局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拨上季婚检费给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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