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综合[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综合[2011]146号)


  

  各委管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要求,以及市安监局、市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国资委系统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93号),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2011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市国资委将在全系统继续开展在岗和新招录用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现就做好2011年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按照《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和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国资委系统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目前已在生产、服务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的农民工,以及企业新招录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2、各委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精心组织,确保落实到位。

  

  3、培训工作可以委托本系统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市国资委委托的培训单位系上海尼普顿职业培训学校,农民工培训每位可享受政府补贴10元,其他费用由企业承担。

  

  4、本年度培训工作应在10月底以前完成,农民工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确保持证上岗。

  

  5、请各单位于4月底前,将本年度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综合协调处,市国资委将对培训工作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培训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