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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10号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力促进了耕地保护,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此同时,个别地方也出现了擅自改变拆旧已复垦耕地的农用地用途、违背农民意愿等亟待规范的问题,损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做好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避免挂钩试点工作出现偏差,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推进统筹城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认真做好项目区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增减挂钩项目区原则上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建新区应设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有条件建设区内。项目区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新区、轻旧区和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坚决纠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偏差。拆旧区一经确定严禁变更,建设新区确需调整的,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各地在编制项目区规划时,要与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等工作有机结合,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为依据逐块核实,确保项目区拆旧地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2011年1月1日起,“5·12”汶川地震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全部纳入常规性审批,所需周转指标全部纳入国家下达我省周转指标总规模统一管理。成都市按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执行。

  

  (二)切实规范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与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增减挂钩试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纳入耕地台账登记、统计,按耕地管理,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严禁在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已复垦耕地的用途用于高尔夫球场、文化休闲、体育公园、别墅、会馆等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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