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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卫党[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苏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党〔2011〕13号)


  

  各基层单位党组织:

  现将局党委制定的《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挂职干部管理,发挥挂职干部在培养锻炼和促进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药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单位推荐到市局挂职干部和市局选派到基层单位挂职干部的管理。基层单位到市局挂职的干部,一般为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组织(党办)部门具体负责挂职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挂职干部选派与任用


  第四条  选派干部挂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拟派人选报批。属于市局统一组织安排的,由局党委组织处制定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拟派人选,报局党委研究审批。属于基层单位自行建议安排的,由基层单位将拟派人选报局党委组织处,组织处提交局党委研究审批。

  第五条  干部挂职处室(单位)、挂任职务等安排,由局党委组织处根据派出单位推荐意见和接收处室(单位)需要及干部现任职务等情况提出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挂任职务一般为副职或领导助理并不高于干部现任单位职务,挂职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 挂职干部待遇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挂职干部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及奖金等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发给,并按干部派出单位现职务享受在职在岗一样待遇。

  第七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除必要的办公费、与接收单位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承担外,其余相关费用一般仍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四章 挂职干部日常管理


  第八条  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协助。接收单位应按干部挂任职务,明确相应职责分工,挂任所在处室(单位)的正职领导负责对其传帮带。

  第九条  挂职干部应参加接收单位同职级干部的会议、活动等,履行挂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党员干部挂职半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党组织,并自觉参加党员活动及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年度考核,由接收单位提供挂职期间表现及考核建议,挂职干部回单位参加年度述职,并由派出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反馈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将满的一个月内,应对挂职期间个人履职、工作及收获进行回顾总结,接收处室(单位)应根据其表现写出鉴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党办)部门审定、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三条  挂职干部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期限的,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结束,应当移交挂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后返回单位。干部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另行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干部在挂职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出现违规违纪的,应终止挂职,并由接收单位组织(党办)部门将情况通报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应视情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新出台的干部挂职规定如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干部挂职登记表(略)

  2、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干部挂职鉴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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