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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川办发〔2011〕18号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是建设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客观需要。为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自身无力解决的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基本生活困难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目标任务:2011年底前,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工作全面完成。

  

  工作原则: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二)救助标准。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不重复救助。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既要严格规范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突出“救急救难”的特点。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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