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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3)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进一步扩大病种范围。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六)推进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所有县(市)开展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农村医改投入,改善农村就医环境,提高农村医疗水平,降低农民医药负担,加快建立农民群众满意的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七)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活动 制定《关于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健康教育、健康服务、健康饮食、健康信息、健康文体和健康环境六大工程,改善人民群众健康指数和健康环境。(市卫生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目标,强化政府投入,把握时间节点,加强督导考核,搞好宣传引导,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将继续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任务,做出具体安排。县(市)、区政府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