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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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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注册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15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积分达到20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25分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或者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并停止出具出京诚信证明。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记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3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二)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限制其在京执业活动。

  

  (三)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6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9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禁止其在京进行执业活动。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是否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届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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