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创意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创意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将通过产业资金引导、公共平台支持、宣传推广聚焦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省创意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