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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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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创意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创意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将通过产业资金引导、公共平台支持、宣传推广聚焦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省创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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