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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医改各项任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35.8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根据省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市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市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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