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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监理单位责任追究 监理单位不按要求抓落实,使文明创建工作受到影响的,视其影响程度大小,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责令限期整改; 2、下达不良行为告知书; 3、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单位资质等级。 (四)机关工作人员和二级机构监督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使文明创建工作受到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以上责任追究: 1、监督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岗学习1-6个月,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扣发年底奖金的处罚。 2、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属区责任范围的,将严格追究各区住建局责任。 3、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委属单位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影响到创建活动的,取消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资格。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