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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社〔2010〕8号),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一)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核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任务、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包括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综合改革。 (三)坚持分级负担,统筹算账的原则,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承担主要投入责任,省、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统筹算账,确定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下简称医保基金)付费、个人付费、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获得补偿。 二、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支持农村一体化管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二)补偿渠道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统一安排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为9元,并在不过多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及过度医疗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医保支付比例及具体办法按照省定办法标准执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应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