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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 取消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非大连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有关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应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制发文件,调整对引进人才的补贴、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和《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1]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