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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29
【实施时间】 2011-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接上页]
对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用水、电、煤气和暖气,执行民用价格。

  (三)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宜居社区以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为主。其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建服务设施面积不少于20%,建成后只租不售,并实现科学管理、规范运营和高效服务。

  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用地在规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按照老年人口比例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审批标准。

  (四)支持企业经营居家养老服务。对在工商部门注册、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用工。对与本市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从事养老护理和服务、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支持养老护理和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养老服务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拟从事养老护理和服务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养老护理和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7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机构院长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50%培训经费补贴。

  (七)支持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依托社区,通过新建、改建或吸收现有餐饮单位加盟等形式,开办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和集中用餐等服务的社区食堂。根据社区食堂的服务类型和服务能力,给予1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区县按不少于1∶1比例配比。

  (八)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延伸服务,对其所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按6位老人配备1名服务人员比例核定,根据公益性岗位补贴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工资性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列支。

  (九)支持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在原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基础上,对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十)支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研究建立市和区县民政事务管理中心,设立公益性协管员岗位,全面承担养老服务、家庭收入核对、低保等各项民政事务。

  上述有关政策措施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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