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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1]9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使用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河北境内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报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申报条件

  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积极愿望,企业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着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申报程序

  (一)具备设立基地条件的单位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样表见附件,表格可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www. he.lss.gov.cn “资料下载”页面下载),并按隶属关系(非公有制单位按属地管理)进行申请,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单位主管(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同时形成正式报告。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设立基地的企业进行考查、论证和评审,确定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每两年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运行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评估。

  四、有关待遇

  (一)被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二)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模式基本相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以流动站为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年龄可放宽到43周岁。

  (三)基地招收的博士后,其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可申请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四)优先推荐设立基地的单位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为设立基地的单位提供项目和经费等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

  (二)加强对开展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理解,增强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要紧紧围绕我省的重点经济工作开展,着重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倾斜。

  (四)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单位主管(代管)部门于7月5日前将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报告、各单位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一式三份)及他们的电子文档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311-88616777 联系人:张文进

  e-mail:rstzwj@126.com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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