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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1]25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城〔2011〕25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的通知》(建城水函[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各市要充分认识城市排涝工作的重要性,本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汛前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落实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要求、强化落实,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再检查,再落实,确保防汛排涝万无一失。各市要认真落实建城水函[2011]47号文件要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工作。对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尤其是防洪堤坝、排水泵站、机具设备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抢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转。要对市政公用设施做全面检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保证水泵运转正常、排水管道畅通,在险工险段及路面塌陷地点设置明显标志,保证行人安全。

  

  三、严格汛期值班制度,落实城市排涝抗灾预案。各市要不断完善城市防汛排涝抗灾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严格汛期值班制度,确定专人、专车值班。一旦出现汛情和险情,能够做到及时上传下达,迅速动员和组织力量进行抢护。同时,在市政设施抢险或维护中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按规定上报省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值班电话:0311-87904132(白天)、87902703(夜间)。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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