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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示范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准。 应用项目的认定程序,由各市(县)、区参照示范项目有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资金扶持 (一)扶持对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无锡市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不含政府性资金项目)的投资主体(业主),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 (二)扶持标准 对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应用项目,给予其项目中物联网方面总投资的1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示范项目,给予其项目中物联网方面总投资的3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应用示范项目中用于物联网方面总投资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感知、信息传输、信息处理等物联网硬件设备、物联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系统集成等方面。 (三)资金拨付 1.对“应用项目”的扶持资金,由应用项目所在市(县)、区承担。对“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市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范围内的由市级承担,江阴市、宜兴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市(县)承担。已享受过我市同类政府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该政策。 2.对“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实行分期拨付,首期拨付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经过联合验收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正式审批意见将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位。 3.对“应用项目”的扶持资金,由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四)监督检查 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对财政扶持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追回项目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扶持申请。 五、其他 (一)对重大和紧急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受理申报和组织专门评审。 (二)对无锡市物联网应用项目的认定和扶持由各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江阴市、宜兴市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