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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标[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桂建标〔2011〕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养护维修费用,满足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承发包市场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主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维修工程的计价。维修量较大的专项工程执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具体划分详见本定额总说明。

  

  二、本定额是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费用的基础,是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于2011年6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11年6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1年6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四、全区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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