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行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价行发〔2011〕50号)


  

  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五、民办普通高校要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民办普通高校应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变更手续,收取的费用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税务票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七、民办普通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和措施,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加大资助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各有关学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确保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政策的正确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