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0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淘〔2011〕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0〕148号)要求,结合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情况,下达各市(县)、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见附件)。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要组织本地发改、经信(经发)、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检查事项,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凡列入国家和省计划应予淘汰的落后产能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关停、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和公示。

  

  四、坚持标准,巩固整治成果

  

  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整治到位,并及时组织“回头看”活动,严防“死灰复燃”,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留后遗症,切实巩固工作成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011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淘汰落后产能

(含国家和省下达的)

三高两低关停(家)

三高两低整改(家)

沿湖关停并转迁

(家)

水 泥

(万吨)

造 纸

(万吨)

印 染

(万米)

小 计

其 中

小化工

江阴市

3000

23

20

22

宜兴市

95

10.5

1500

60

30

16

2

锡山区

300

15

15

24

惠山区

20

10

50

南长区

15

北塘区

3

14

2

10

滨湖区

4

2

10

40

崇安区

4

2

2

新 区

8

5

7

3

合 计

95

13.5

4800

148

86

156

45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