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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动工的闲置土地业主单位,由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书面告知当地政府及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金融管理机构。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同时对企业当前的开发实力和管理能力进行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能力的,按规定予以降级处理;有关部门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市范围内土地竞买、在建施工项目的预售。 三、强化措施,加快供地 (一)对已征未供正在进行拆迁或存在拆迁障碍的土地,拆迁主体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拆迁进度,及时完成土地场平、打围等工作。 (二)地块范围内及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未完善的,土地业主单位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并做好供地准备。 (三)市国土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条件的土地尽快安排上市交易。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责任和分工做好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