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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1〕8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54号)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清理规章工作的基础上,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是2011年3月31日以前,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重点是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和修改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和方法

  通过清理,切实解决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令第588号相违背、相抵触的问题。对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对与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的107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

  本次清理工作由文件制定部门负责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发文文号所属部门为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确定清理目录,分解至起草或执行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对其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送市法制办汇总、审核,经市法制办确认后统一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三)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各区(市)县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清理工作的同时,要指导所管辖的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本次清理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2011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要组织工作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建议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规章名称

处理意见

理由

废止

修改

 

 

 

 

 

 

 

 

 

 

 

 

 

 

 

 

 

 

 

 

 

 

 

 

 

 

 

 

 

 

 

 

 

 

 

 

 

 

 

 

 

 

 

 

 

 

 

 

 

 

 

 



  

  附件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处理意见

理由

废止

修改

 

 

 

 

 

 

 

 

 

 

 

 

 

 

 

 

 

 

 

 

 

 

 

 

 

 

 

 

 

 

 

 

 

 

 

 

 

 

 

 

 

 

 

 

 

 

 

 



  

  附件3: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文件总数

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废止(件)

修改(件)

 

 

 

 



  

  附件4:区(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体

项目

本级政府

本级部门

乡(镇)政府

单位个数

 

 

 

清理文件总数

 

 

 

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废止(件)

 

 

 

修改(件)

 

 

 



  说明:1. “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 “乡(镇)政府”包括区(市)县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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