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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10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e.在2011年第一次招标中已经具备投标资格的生产企业,如需在本次资格初审中申请审核其2010年出口供货业绩,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0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则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08-2010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含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1年5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注:对出口未经煅烧的水镁石(商品编码25309099.91)及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092)的投标企业,本次暂不硬性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合法开采证明。自2012年度招标时将执行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要求。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查工作,招标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第二次招标开始,由招标办公室对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进行复核。企业在上报上述复印件后,须将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及正本扫描(或照片)件的刻录光盘在资格初审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办公室进行复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业供货业绩不予核准。 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4.资格复审于2011年6月16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5、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00208,67800369)。 附件:1.2011年第二次招标初审-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2011年第二次招标-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3.2011年第二次招标初审-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商 务 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注:如国家201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的,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 附件2 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商品名称:金额单位:万元出口金额单位:万美元
注:1、注册资本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数填写。 2、商品销售收入、净利润须按本企业损益表。 3、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须按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填写。 4、进出口总额、该商品出口数量、出口金额须按海关统计填写。 5、出口供货数量、供货金额须凭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填写。 附件3 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商品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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