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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你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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