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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的阶段性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的阶段性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1〕10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日本“3.11”大地震海啸后,余震不断,加之核辐射问题短期内无法妥善解决,导致灾后重建进展缓慢,对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为支持我省日资企业以及对日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八项阶段性工作意见:

  

  一、研究日本产业转移需求,主动承接高端产业(技术)转移。税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与政府招商部门联系,利用税务部门贴近企业的有利条件,主动了解日本国内部分企业受强震和核电危机影响、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高端制造、研发及供应链环节向外延伸转移的情况,宣传我省吸引外资的各种优势,及时引导重点日资企业在我省增资扩股,延长产业链条,拓展产品品种和档次,加大高端产业(技术)向我省转移,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全面了解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困难。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定点联系人员,全面关注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受灾影响程度。加强与日资企业的高层沟通,建立动态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诉求,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

  

  三、加大税收宣传,强化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查找内部管理薄弱环节,提出管理建议。针对部分日资企业境外原材料采购渠道受阻、转向境内采购的情况,及时宣传相关税收政策,避免企业因转变经营方式带来潜在的涉税风险。

  

  四、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个性化服务。在办税服务厅开设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的“绿色通道”,一站式办理涉税事项。在年度汇缴申报前,主动与企业进行确定性沟通,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汇缴风险。对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开展纳税提醒服务,将出口退税到期未申报等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到企业。

  

  五、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因受地震和核事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或因相关出口退税单据收受不全的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经企业申请,加速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或延期退税申报手续。加快对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2011年内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办理退税。

  

  六、加快落实税收政策,提高办税效率。优先审批日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申请,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在地震和核事故中造成的资产损失,主动提醒企业按规定自行申报扣除。对以前年度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在五年内追补扣除。

  

  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支持企业全力应对危机。对内控制度健全的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采取申报前提醒、防范风险,申报过程及时处理、化解风险,注重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各种申报后出现的涉税问题,使日资企业和对日出口企业能够集中资源和精力应对危机。

  

  八、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合力帮扶企业渡难关。密切联合商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进出口通关速度、收汇核销、人民币结算、退税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合力化解日本地震带来的不利因素,帮扶企业渡难关。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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