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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粤价〔201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规定,按照2011年全省价格成本工作安排,决定对全省建制镇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制镇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

  二、监审内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2009-2010年的供水成本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水厂数量、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主副营业务是否单独建账;

  (二)企业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情况、其他财务指标;

  (三)企业供水与销售情况,包括日综合生产能力、日供水量、年取水量、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销售收入、外购净水量、实际产销差率等;

  (四)人员及工资情况,包括职工人数、职工工资费用;

  (五)成本费用情况,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六)其他与供水成本有关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监审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抽查范围,汇总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核算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平均成本水平。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负责本地区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核算和数据库建档工作,并协助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做好对抽查企业的实地监审工作。

  (一)企业自报:各供水企业按照统一的调查表填报调查内容,并按要求直接报送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初审。

  (二)复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复查和审核本地区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委托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复查、审核工作。

  (三)抽查: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挑选部分供水企业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四、上报要求及时间

  (一)上报资料

  1.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表一、二、三)。按2009、2010年分别填报。其中,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及折旧情况(表三)在分类汇总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明细项目逐一填报,不得按大类汇总填报(详见附件)。

  2.企业内部管理资料

  (1)企业简介(简述企业历史概况、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情况说明;

  (2)企业定员情况及相关批件;

  (3)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

  (4)城市供水投资立项有关批件(复印件);

  (5)企业财务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企业会计核算资料

  (1)2009-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2009-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利润构成表;

  (4)2009-2010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

  (5)2009、2010年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

  (6)固定资产明细账;

  (7)年度纳税申报表;

  (8)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4.其他资料

  (1)各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计提的有关政策文件;

  (2)2009、2010年购水发票各五份(复印件);

  (3)各类供水用户情况表;

  (4)所填报监审表的成本费用分摊说明。

  (二)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的供水企业;

  2.广州、佛山、韶关、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和肇庆等市各选取3家县(市、区)、镇级城市供水企业,其余市各选取2家县(市、区)、镇级城市供水企业。

  (三)上报时间

  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按辖区内的城市供水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包括企业自报情况和审核后的情况)及监审报告书,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附件:1.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略)

  2.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3.地级以上市抽查名单

  

  附件2: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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