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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督函[2011]957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函〔2011〕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为“十二五”期间开展大规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我局决定于2011年组织开展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1年5月14日至20日,14日报到,20日疏散。

  培训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榕湖饭店。

  二、参加人员

  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2名,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等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1名(城市名单详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教育;文物保护理念与原则;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讨和交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的汇总、报名工作;

  (二)请各地于5月10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抵达航班(车次)和抵达时间报会务组。请各地尽量组织统一出行,方便会务组接站;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按时报到。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正式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由培训班承担,往返交通费自理。

  (二)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学员一律安排入住标准间。

  六、会务组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董语昌 15977338588  0773-2828149

  张 瑾 15977338783

  传真:0773-2812808

  培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榕湖北路16号(前台电话:0773-2895176、0773-2895177)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参训城市名单

  2、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报名表

  

  
国家文物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

  
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参训城市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

  天津市:和平区、津南区

  河北省:石家庄、承德

  山西省:太原、大同、平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锡林郭勒盟

  辽宁省:沈阳、大连

  吉林省:长春、集安

  黑龙江省:哈尔滨

  江苏省:南京、苏州、镇江

  上海市:青浦区、杨浦区

  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

  安徽省:合肥、宣城、亳州

  福建省: 福州、厦门

  江西省:南昌、景德镇

  山东省:济南、青岛、曲阜

  河南省:郑州、洛阳、开封

  湖北省:武汉、荆州、随州

  湖南省:长沙、岳阳、凤凰

  广东省:广州、深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桂林、柳州

  海南省:海口、琼山

  重庆市:万州区、涪陵区

  四川省:成都、都江堰

  贵州省:贵阳、遵义

  云南省:昆明、大理、丽江

  西藏自治区:拉萨、日喀则

  陕西省:西安、咸阳、汉中

  甘肃省:兰州、天水

  青海省:西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喀什

  

  附件2:

  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报名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培训人员负责人:填表日期(公章):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抵达时间

航班(车次)

 

 

 

     

 

 

 

     

 

 

 

     

 

 

 

     

 

 

 

     


  注:此表可复印或从http://zfdc.sach.gov.cn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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