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发改农经[2011]79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陕发改农经〔2011〕79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全省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生猪产业优势区域,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和获得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小区)称号的规模养殖场(小区)。2007-2010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申报。国家已经扶持(含已列入2011年建议投资计划)建设了大中型沼气项目以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安排过扶持的养殖场一律不得申报。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补助标准

  按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分别予以25万元、50万元、70万元和80万元投资补助。

  各市(区)在筛选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确定,不得擅自降低或调高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应按照中央与地方4:1的比例安排项目配套,省上优先审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三、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

  各市(区)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申报项目。申报总数限于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见附件3)的120%之内。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市(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分配的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经实地踏查,提出拟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由发展改革、农业(畜牧)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

  请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5月17日前上报正式文件,并同时将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fgwzj@163.com和nytjhc@163.com。由于申报时限很紧,对按期报送存在困难的市(区),我们将适当调整其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统筹考虑安排其它条件成熟的项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改委农经处:张 军  029-87294242

  省农业厅计财处:韩春选 刘创社 029-87321691

  

  附件: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2、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汇总表和各市(区)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