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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环资规函[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汉口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汉口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规函[2011]33号 2011年5月9日)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汉口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武价商[2011]2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按我省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616元(含税,下同),具体由我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6元加补贴电价每千瓦时0.25元组成。

  

  上述价格在我省现行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执行时间从电厂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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