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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2011年陕西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2011年陕西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价经发〔2011〕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陵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旅游示范县物价局,省管门票价格各游览参观点:

  

  现将经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2011年陕西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含景区内索道票价和交通工具、停车场收费)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制定、调整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原则,严格掌握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和调价周期,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示。市、县物价部门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定调价理由和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启动定调价程序,定调价结果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要无条件地执行中、省对特殊群体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降低对特殊群体的门票价格优惠标准,不得缩小优惠范围。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要通过门票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价格监制等方式规范价格行为。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从低确定门票价格,调整门票价格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集中提高门票价格,并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给予票价优惠。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制度、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各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门票价格明码标价制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等制度。全省各游览参观点在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一年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价格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杨陵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旅游示范县物价局在每年8月20日前和次年2月20日前将各地上半年和上一年度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汇总后报省物价局。

  

  二、建立合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上,按照与同类游览参观点比质比价的原则,省物价局已明确全省遗址文博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为龙头,自然景观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华山景区为标杆,合理安排优质旅游资源的质量差价,建立合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各地要结合游览参观点资源价值、景点等级、服务质量等,在不高于同类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前提下,确立本区域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参照标尺。县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市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现行门票价格已超过的,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重新核定。对虚高定价、高回扣和品质低、服务差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坚决及时地降下来。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省物价局在年末要组织对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游览参观点落实门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越权定价、违反规定制定调整门票价格、不落实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不按时准确上报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情节轻微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收其门票价格管理权。对不落实门票价格明码标价制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等制度,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标准或变向收费及高回扣的游览参观点,情节轻微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降低其门票价格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游客反映问题,及时受理、查处游客投诉,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附:陕西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1年陕西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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