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产业集聚区的单位生产总值耗地下降率、单位生产总值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技术方案进行测算。 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产业集聚区不得申报示范产业集聚区。 (二)评选程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实行申报评选制,各产业集聚区每年自愿申报参加评选。对申报的产业集聚区,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认定。经评审认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由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表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土地评价结果的排序位次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产业集聚区申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奖励指标或扩区升级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创建方案,突出主导产业,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措施。制定具体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管理办法,严格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用地,划定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大力推动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积极推行差别化或分期供地方式,盘活用好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建立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实施奖励。对评审认定的示范产业集聚区,颁发“河南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在全省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时给予加分并进行奖励。 (五)动态调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得奖牌后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收回奖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