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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 为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5〕24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考核对象 (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以及按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点。 (二)承担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数量、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国家及省上开展的专项调查完成及配合情况。 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目标 监督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各类专项调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四、考核方法 承担国家及省上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按月(30日)向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上报月报表(附表一、附表二),省价格监测分局每月对上报情况汇总考核。考核记分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数据上报情况分值100分,得分为基础分;价格信息报送分值30分,价格信息采用情况分值5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5分,承担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应急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机构价格预警考核分值5分,专项调查任务完成及配合情况分值5分,以上得分为附加分。 (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 1、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基础分): 报告期(月度,周、旬报等按月统计)单项报告制度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如上报率为95%,则得95分),减去数据错报、报表迟报和缺报、数据连续缺报等扣分后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2分;迟报三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缺报一次数据,每条扣1分,连续三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2分。 错报数据,主要指经审核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以及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2、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 报告单位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为所执行的各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执行报告制度项数 3、上报数据考核以每个报告期单项报告制度为计算分值单位,按月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各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二)价格信息报送考核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得分(附加分): 全年报送市场动态信息24篇,调研报告2篇,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得30分。每少一篇扣0.5分,没按规定及时报送形势分析报告扣1分。各项扣分,在规定分值内扣完为止;报送信息超过规定数量的,按超过数量多少酌情加记2-5分附加分。 2、监测信息采用得分(附加分): 监测信息采用加分最高分值为5分,报送信息被陕西价格信息网或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情况》采用的每篇记0.5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地方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记0.5分;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记3分;得到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领导批示的,每篇记2分;得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每篇记1分。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