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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浙发改交通[2011]4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交通〔2011〕413号)


  

  临海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上报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临发改交通〔2011〕10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浙交函〔201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台州市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散杂货运输不断增长的需求,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水运经济社会效益,根据《台州港总体规划》,原则同意建设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

  二、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临海市头门岛西南端。项目占用海域面积40.5公顷,其中填海面积20.50公顷。

  三、本工程建设1个2万吨级通用泊位(码头结构按靠泊3万吨级件杂货船舶设计),以及引桥等其他相应配套设施。码头岸线长度为232米,设计年通过能力为105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7396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296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1%,由项目法人浙江临海头门港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51000万元商请中国工商银行临海支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标准,落实节能措施;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台州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划发[2011]32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浙规选字〔2009〕206号[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05〕232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11〕4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浙海渔管函〔2010〕141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填海及海上构筑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函》(浙海渔环〔2010〕62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浙水评〔2010〕61号)、浙江省海事局《关于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长山-头门岛南山嘴头段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批复》(浙海航〔2010〕171号)、中国工商银行临海支行贷款承诺函。请项目法人根据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七、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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