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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标[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接上页]


  12.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汇总情况的内容包括: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一览表(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应)和与项目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一览表,企业营业收入及交纳营业税金额一栏表等。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能超过6个月,且必须是连续36个月内的;

  

  13.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应每年按月份的顺序装订。税票或银行缴税凭证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计税金额、税率、纳税所属时期等信息,缴税科目应为营业税。减免税企业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减免税的证明材料和完税证明。企业开具的营业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后。

  

  14.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示范文本的要求,在相关的报表附注中,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项收入的内容。

  

  三、其他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或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直接打印);

  

  2.申报材料使用a4幅面纸张装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材料顺序应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登记表一致;装订方式应易于翻阅且不易散落;

  

  3.附件材料均为复印件装订成册,复印件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外,需保持原件大小复印,不得放大或缩小,不得使用扫描件;

  

  4.所有复印材料必须清晰整洁,证书复印件应包括编号页、照片页、内容页,证书如有续期记录、变更记录,还应包括续期页、变更页复印件;

  

  5.附件材料的复印件,须在证件右上方压盖单位公章,并由初审机关加盖原件已核印章;

  

  6.申报材料欠缺、复印件不清晰、装订混乱的,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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