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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在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已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企业实施改建粉磨站和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转产项目。对落后产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限制其产品的使用范围,依法停止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未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水泥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要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补贴限制类水泥企业退出市场或转产。 (四)加快水泥产业技术进步。 加大节能技改力度,广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型干法熟料烧成系统、高效节能粉磨技术、低温余热发电和高压变频等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投入,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垃圾、水泥工业脱氮技术的研究,以及水泥生产可替代及劣质原燃材料应用研究。对处置工业废弃物、消纳城市垃圾、污泥及其他废弃物的水泥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促进水泥行业清洁发展。 (五)适当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水泥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提高水泥生产集中度。重点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在石灰石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源审批、贷款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扶持其发展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培育3-5个年产水泥超1000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咨询参谋、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建立完善水泥行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积极引导行业投资方向。支持行业协会结合本规划要求,探索新的产业服务模式,在参与行业(区域)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技术咨询、项目论证、项目监督、质量管理、价格协调、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