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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创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河南省创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2009〕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10号)要求,为推动全省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现就创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新要求,把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不断完善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作为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抓手;不断总结推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验、做法,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共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全省区域经济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使产业集聚区做到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突显土地产出效益,努力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水平。 二、创建标准和评选程序 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纳入正在开展的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范围,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活动同时开展。 (一)创建标准。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各省辖市按区域分为两类,一类区域为: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市;二类区域为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 1.一类区域创建标准为: (1)产业集聚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 (2)产业集聚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大于1.2。 (3)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4200万元/公顷,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6240万元/公顷。 (4)产业集聚区的用地结构。市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50%,县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60%。 (5)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市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建筑容积率高于1.6;县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6%,建筑容积率高于1.3。 (6)产业集聚区的单位生产总值耗地下降率、单位生产总值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技术方案进行测算。 2.二类区域创建标准为: (1)产业集聚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 (2)产业集聚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大于1。 (3)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240万元/公顷,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4200万元/公顷。 (4)产业集聚区的用地结构。市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50%,县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60%。 (5)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市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建筑容积率高于1.4;县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6%,建筑容积率高于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