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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七条 对在普查经费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区(县)的经费使用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