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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纪字[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等四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等四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纪字[2011]13号)


  

  各市纪委、发改局(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纪检监察案件所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纪检监察案件所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纪的准确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案件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和《通知》,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主体、程序、方法、要求统一到《暂行办法》上来,明确职责,严肃纪律,切实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改(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纪检监察案件所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凡涉及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价格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通过上一级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证协助请求。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裁定的,可分别向原认证机构、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和结论书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

  

  4、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价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技术复杂,时限紧,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认证机构要考虑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特殊要求,充实认证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强化对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价格认证机构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价格认证机构汇报,争取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为纪检监察案件定性量纪提供准确的价格依据。

  

  5、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纪检监察案件所涉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不得收费,该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认定工作量核定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到位,保障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工作正常开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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