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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发展迅速,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26号)要求,自2009年下半年起,全省交通公路系统在公路路况、规范化管理、路域环境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公路路域环境方面仍然存在着部分过村镇、城区公路沿线大量非公路标志标牌、非法马路摊点、洗车加水点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与国家有关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今年6月份,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我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为了充分展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成果,树立良好的陕西公路形象,经省政府同意,从4月15日起,对迎接国家检查的重点线路开展为期45天的路域环境集中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这次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既是对我省公路养护与管理状况的一次全面检阅,也是展示和提升我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改善公路路域环境是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我省干线公路整体形象以及国家对我省干线公路的总体评价,也是提升我省公路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构建畅通、安全、舒适、高效的公路交通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对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公路沿线路域环境的整治工作,以良好的路况、优美的环境和规范的管理迎接国家检查。

  

  二、公路路域环境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清理公路路产,净化公路环境。对占用公路路产开设的加水洗车点、煤场、沙石场、预制厂、木材厂等,要全部清理至公路路产以外,拆除公路界内违法建筑并清理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治理夏秋季节焚烧秸秆、利用公路打场晒粮等问题,确保公路及公路用地不被侵占。

  

  (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过村镇路段的治理。公路沿线乡镇政府要组织和发动村镇群众彻底整治村容村貌,重点规范集贸市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清理过村镇路段公路界以内堆积的生活垃圾、建筑材料及公路用地界外一定范围内(6米左右)的堆积物,确保店铺门前干净整齐,无堆积物,净化过村镇路段路域环境。

  

  (三)规范沿线非公路标牌宣传标语。对公路沿线居民房屋、围墙等设施上的广告、非公路宣传标语要统一规范,制止乱贴、乱画,并对控制区内容易误导司机视线的商业广告标语进行覆盖,维护良好的公路外围环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对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以跨路门架形式设置的非公路标牌要予以拆除。

  

  (四)加强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对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含临时建筑物),要依法予以拆除。

  

  (五)规范公路交叉口设置工作。对与干线公路搭接的乡村公路交叉口进行硬化,道路交叉口硬化长度应不少于30米。各公路沿线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厂矿企业、废旧品收购点、垃圾填埋场、煤炭集散场要负责做好开设道口的硬化和卫生保洁工作。对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商业店铺等倚路经营的非公路设施,及与公路平行的场院要通过隔离墩或连续绿化平台实施有效隔离,达到出入口与公路搭接规范。

  

  (六)加强公路污染治理,优化通行秩序。对未加盖蓬布或装载不规范的和造成“抛、洒、漏”污染公路现象的车辆进行整治;规范源头装载行为,对砂石料场、煤场等货源地要依法进行规范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七)公路路域绿化。结合路侧自然地貌和环境气候实际,提升路侧绿化体量和绿化档次,积极推进公路绿色通道建设。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此次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公路牵头,统一调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细化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和时限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公安、国土、工商、城建、林业、宣传、文明委和爱卫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整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进一步做好工作安排和部署,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相关重点路段和各地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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