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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安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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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一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二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三是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四是宿舍照明用电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五是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宿舍内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煤火等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临建房屋使用空调、电暖器取暖时,必须采购合格的产品,并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建筑的结构体系,同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严防人员瞬时聚集等极端情况的发生,加强对临建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加强监管,强化拆除工程安全责任落实

  临建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拆除施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拆除施工方案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五、严查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拆除工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它各类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盯不放,通过采取现场会、通报会等形式,严肃通报事故,加大曝光力度,督促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同时,对于发生伤亡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建立企业的不良记录,在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等过程中,采取限制措施,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规范、强化本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全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

  

  
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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