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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鄂土资发[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39号)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和《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和管理,扎实推进“两整治一改革”工作,促进全省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土地出让公告是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法律文书,是公众获取出让宗地信息的权威渠道,土地出让公告设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因素。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土地出让公告管理工作,明确提出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省纪委等部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一主三副”管理办法,也将“量身定做”设立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作为土地市场廉政防控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出让公告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土地出让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工作,提升土地利用监管水平。

  

  二、建立审核制度

  

  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分级审核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级拟定的出让公告进行严格把关,省厅对出让公告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报省厅审核。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单宗地出让面积县(市、区)超过5公顷、市(州)超过10公顷、武汉市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公告。

  

  (二)发布的补充公告或重新发布的出让公告。

  

  其他土地出让公告,省厅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三、明确审查要点

  

  (一)公平性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必须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市场经济规则,针对特定意向者“量身定做”设置竞买条件。

  

  (二)规范性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拟定,确保公告内容规范、完整。

  

  (三)公告主体审查。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必须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交易中心、相关拍卖企业可以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发布出让公告的具体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的出让公告,一律无效。

  

  (四)公告内容审查。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审查主要包括竞买人资格、竞买资金、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价格等。

  

  1.竞买人资格审查。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该企业(包括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新设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2.竞买资金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必须明确竞买保证金和最低竞买备用金的具体数额。最低竞买备用金应不低于地块所在区域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50%。

  

  3.产业政策审查。土地出让公告中的产业类型不得违反《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及其增补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及其增补本的规定。地方政府对某些产业类型有特别限制的,应同时遵照其规定。

  

  4.土地利用强度审查。土地利用应符合节约集约的要求,其中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绿地率和行政生活附属设施比例等指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10〕24号)的规定。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0。

  

  5.土地价格审查。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并在出让公告中设有起始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6.联合竞投审查。同意接受或不接受联合竞投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对联合竞投所涉及的企业出资比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等有关要求,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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