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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精神,巩固和发展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成果,把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长期开展下去,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机关软件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各地政府机关都要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领导责任,由信息化工作分管负责人负总责,具体承办处(科、股、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依据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实行不间断的动态监管,切实做到领导工作到位、具体管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

  

  二、严格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管理。本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检查和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地政府机关都要建立完备的软件管理台账,将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种类、型号、数量、许可情况)逐台造册登记,将软件授权文本存档备案。在对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升级更新时,务必安装使用正版软件。

  

  各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有关纪律和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好、用好自己使用的软件,不得擅自下载、安装盗版软件。机关工作人员要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行动,为全社会发挥好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认真做好后续的计算机软件配套工作。凡购置新计算机要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同时,要安排必要的购置资金,用于购买配套的杀毒软件和办公软件。今后,政府机关不再大规模统一更换、安装计算机软件。软件许可到期仍需继续使用时,各单位应主动安排资金,按照有关授权规定继续购买所需软件。

  

  四、坚持定期检查和抽查。政府机关及各部门每年都要安排时间,对本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版权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管理、使用正版软件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建议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建立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政府机关及各部门要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送本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各市版权局需将本市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版权局。省版权局将全省的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版权局和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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