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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证监局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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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股东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并实施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在研究审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增发股份、利润分配和送配股份、签署重大合同等事项前,要同步签订保密承诺。在提出并购重组意向、开展实地考察、提出讨论方案、协商洽谈和决策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传递环节。要对所有参与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并对知悉该内幕信息人员进行登记,连同有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同时,应要求相关人员配合上市公司认真如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二)切实解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发的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股东单位,切实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先停牌、后沟通”的制度要求,把好内幕信息的前端关口。

  

  由全省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牵头、相关国有股东单位配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决策程序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改进程序的意见和办法,将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事项与常规事项的集体决策实行差异化处理,减少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解决决策链条长、决策环节多、涉及人员广的突出问题,防止内幕信息多头泄露。

  

  陕西证监局、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股东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制度,防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前的股价异动。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时,股东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申请股票紧急停牌。

  

  (三)建立对内幕交易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执法机制。陕西证监局要密切关注内幕交易线索,发现股价异动和涉嫌内幕交易的迹象,应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启动调查或稽查工作。陕西证监局、省监察厅要加强在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上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发挥专业监管和行政监察的互动优势,加强监管联动和案件查办,形成对党政机关、国有股东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在内幕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防控上的有效监督。陕西证监局、省公安厅要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内幕交易大案要案的联合办案和提前介入机制,提高查处效率和打击效果,增强执法威慑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配合相关制度法规的出台,进行法规普及和警示教育,不断深化相关人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内幕信息保密重要性的认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良好舆论氛围。陕西证监局要深入开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关于内幕交易防控的专题培训工作。省监察厅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为抓手,安排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的警示教育。省国资委要会同陕西证监局举办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专题培训,增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股东单位相关人员防范内幕交易的意识。

  

  (五)进一步规范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单位和税务、统计、行业管理部门,要自觉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接收和使用上市公司报送的经营、财务数据。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年度经营、财务数据的,应当在上市公司以信息快报等形式公开披露后进行;要求上市公司报送其他未公开经营、财务数据,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主动向报送方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提供有关经营和财务数据。

  

  有关部门和国有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状况,酝酿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了解或干预,不得泄露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在今年对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职能部门应按照《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尽快开展工作,落实具体要求,确保综合防治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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