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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发改经贸[2011]36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经贸〔2011〕3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建立我省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储备城市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133号),按照国家提出的华北、东北、西北地区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要抓紧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要求,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四市要尽快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其他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相应的蔬菜储备制度。

  

  我省是蔬菜生产和消费大省,为缓解蔬菜“买难”和“卖难”问题,保障应急需要,从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并由省直接调控,与设区市的蔬菜储备衔接联动,保证蔬菜市场供应,平抑菜价大幅度波动。

  

  二、储备时间和规模

  

  储备时间,根据国家要求,借鉴北京、天津两市经验,我省冬春蔬菜储备期间原则上确定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冬春蔬菜储备制度从今年12月份开始启动。

  

  储备规模,按城区人口人均1天1斤菜,5至7天消费需求掌握。起步阶段,可选择4至5个耐储品种,按满足其5天市场需求实施储备,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品种、规模。

  

  三、组织领导

  

  将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立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的储备管理办法,并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部门备案。冬春蔬菜储备运作方式和相关配套政策,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家四部委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并抓好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建立和完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省直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项目和资金、安排省有关专项资金时,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以使承储主体更好地服务于政府调控。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王利(0311)88600073

  

  省财政厅(经建处)张立新(0311)66651297

  

  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商翠敏(0311)86044443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杨陆军(0311)87909690

  

  附件:《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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