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

  (201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锡物联网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促进全市物联网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及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1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锡办发〔2010〕163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年行动计划(双倍增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吸引物联网技术和产业高层次人才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实施无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03号)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企业是指,在《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参考目录》界定的范围内(见附件),能够进行研究和开发,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无锡市内(包括宜兴和江阴)注册1年以上并有实际的产品(技术)研发或生产行为或技术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服务企业、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即被认可为我市相关政策中所指的“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企业”。

  

第二章 认定细则


  第五条  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物联网企业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管理、检查全市物联网企业的认定工作,审议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物联网企业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批确定我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设在市信电局),作为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管理人员组成,市信电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须熟悉物联网整个产业链,熟悉无锡物联网产业背景、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掌握认定标准、要求和程序,对国内外物联网产业、主要技术和产品、主要研究机构和重点企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工作组必须按照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物联网企业认定职能。

  第七条  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物联网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物联网企业的认定申请和年审申请;

  (二)组织物联网企业的认定评审和年审;

  (三)提出物联网企业认定和年审初选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提交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五)负责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审;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的标准是:

  (一)在无锡市境内(包含江阴市和宜兴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品(技术)属于《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参考目录》规定的范围,且具有1种以上本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

  (三)具有从事研发、技术工作的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30%。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新技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